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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凭证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进行改版印刷需要时间,目前全国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缺口较大,且短期内难以缓解。在证书暂缺期间,为了满足考生就业、晋级、入户、申请出国复试、申领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等方面的需要,各级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对已参加鉴定成绩合格的考生,可按全省统一的规定格式(到省指导中心网站WWW.FJOSTA.ORG.CN下载)核发“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凭证”(以下简称“凭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凭证制作、验印及发放要求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可从考务软件中导出电子表格数据,使用电子邮件合并功能严格按照统一“凭证”格式(附后)进行制作(可从省指导中心网站下载邮件母版和导出的电子表格排列形式),确保“凭证”信息与职业资格证书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发证日期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 名册》签发时间,加盖同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相片角压盖中心钢章,落款盖红章),并负责发放。 二、凭证效用 “凭证” 作为考生参加鉴定成绩合格,具有相应技能等级水平的证明,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凭证”有效期内,持证人可在办理就业、晋级、入户、申请出国复试、申领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等事宜时使用“凭证”,相关单位应予认可。 ?国家制印下发空白职业资格证书后,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立即停止发放“凭证”,并打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到鉴定站,由鉴定站负责发放给考生,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有义务接受凭证真伪的查询。 三、其它要求 (一)各设区市必须于每月上旬,将上一个月份发放的证书数据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证书信息数据上传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供社会公开查询。 (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切实做好考生的解释工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凭证” 的有效使用和平稳过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请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反映。技术支持电话:0591-87527925,联系人:张敬福。其他咨询电话:0591-87515514,联系人:马光凯。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附件:128892652377968750.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