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培训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分开工作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9〕162号

关于做好全省培训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分开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在全省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上的讲话精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省监察厅关于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分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8]182号)文件精神,现就认真做好全省培训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组织、工作、经济、场所“四分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所属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列出所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单,确定相关培训机构的性质,依照闽政办[2008]182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认真清理。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不属于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范畴,不在清理之列。省工商局提供的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全省 956家各类服务机构(具体名单请在福建省职业培训中心网站http://www.fjosta.org.cn下载),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核对,凡属于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挂靠在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培训服务机构,应列为此项分开工作的对象。请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对照分开工作内容,与所属培训服务机构签订分开协议,组织实施分开工作。
三、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在5月30日前,将辖区内培训服务机构的分开清理工作完成情况和总结报告上报省职业培训中心。
联系地址:福建省职业培训中心技术服务科(福州市鼓楼区井大路七星井龙山里14号); 邮政编码:350001
联系电话:0591-87611120,电传:0591-87603610。
电子信箱:js605@126.com?? ?联系人:蔡芳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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