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台職業技能鑒定辦理規程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7-30 阅读次数:
對台職業技能鑒定辦理規程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在閩、來閩就業創業的臺灣地區居民參加我省職業技能鑒定的專案類別及編號、申報物件、設定依據、辦理條件、辦理要求、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重要提示、聯繫資訊。
2 規範性引用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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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專案類別
公共服務。
4 申報對象
持有臺灣地區居民身份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年滿十六周歲,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在閩就業、創業或組團自願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人員。
5 設定依據
設定依據有:
a)《關於同意福建省開展海峽兩岸職業培訓交流推進職業培訓市場化試點工作的復函》(勞社廳函〔2005〕156號)b)《關於福建省對臺灣居民開展職業技能鑒定試點工作有關問題意見的函》(勞社廳函〔2007〕398號)
6 辦理條件
根據《國家職業目錄清單》,由人社部門技能鑒定機構組織實施的23項45個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職業全部面向臺灣考生。
a)臺灣居民已在閩就業、創業的,可就近向當地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申報鑒定;
b)臺灣同胞組團來閩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由各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統一組織實施。
7 辦理要求
7.1 鑒定報名
7.1.1考生向具備相關職業鑒定資質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申請報名並提交申報材料:
⑴《福建省職業資格鑒定申報表》;
⑵臺灣地區身份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學歷證原件及各相應影本。
⑶持有臺灣地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核發的各等級技術士證書報考的,除需提供證書的原件、影本外,還需提供“臺灣地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技能檢定系統”技術士人才庫查詢證明原件。
⑷兩寸免冠白底彩色近照兩張,同底電子相片一張,不得使用翻拍相片。
7.2資格審查
7.2.1接受考生報名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依據《國家職業標準》中規定的申報條件對考生進行資格審查。
7.2.2職業技能鑒定站在規定的報名時間內,對審核符合鑒定的考生,使用“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平臺”錄入考生報考資訊資料上報所屬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申請鑒定。
7.2.3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應對上報的考生進行資格覆核,對不符合條件的考生取消報考資格。
7.3流程圖
8 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
8.1 收費標準
臺灣地區居民在我省參加職業技能鑒定收費享受大陸居民同等待遇。職業技能鑒定機構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8.2 收費依據
具體收費按照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閩價費[2017]279號檔規定執行。
9 重要提示
9.1考生和機構報考時,均應核實所申報資訊〔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學歷、申報職業和申報級別等〕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9.2對於考生弄虛作假,偽造證件、證明等報考材料以取得申報資格的,將取消其申報資格且一年內不得報考。已參加考試的取消當次考試所有科目成績。已獲得證書的登出證書資料檢索。
10 聯繫資訊
10.1 辦理機構:省屬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含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10.2 業務諮詢電話
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0591- 87629279、87527925。
10.3 投訴電話
職業能力建設處:0591-87534777;
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0591-875550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