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技能人才

关于做好2016年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6-04-26    阅读次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于做好2016年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

考评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平潭县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有关鉴定机构:

根据《福建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闽人社文〔2012〕35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将2016年福建省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制定计划

为更好整合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资源,请各有关鉴定机构制定本年度拟组织开展技师以上职业技能鉴定的计划,按隶属关系报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由各指导中心汇总本地区2016年度拟开展技师、高级技师鉴定计划表(附件1),于4月15日前上报省指导中心。省指导中心汇总后,形成全省2016年技师、高级技师鉴定工作计划表。
    二、申报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参加技师考评。
    1、取得人社行政部门核发的本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含1996年以前地(市)级以上工考委和省行业工考委核发的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或本专业助理技术职称,并继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的;
    2、从事本职业工龄满15年,并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
    3、从事本职业工龄满12年,有较突出业绩,经所在单位确认为本单位技术骨干,并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
    4、获得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且从事本职业者(免于技术能力总结和理论考试)。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参加高级技师考评。
    1、取得人社行政部门颁发的本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并继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的;
    2、获得同专业硕士研究生证书并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继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的;
    3、取得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继续从事本职业者(免试技术能力总结和理论考试)。

以上申报条件不含全国统考、全省统考职业(工种),部分职业(工种)国家标准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考务管理
(一)资格审查

各有关鉴定机构负责对考生资格进行初审,各市级指导中心负责对所隶属的鉴定机构申报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并签属审核意见后上报省指导中心进行复核。省指导中心负责对省属鉴定机构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
   (二)考场编排
   省指导中心对考生资格复核通过后,各鉴定机构可向省指导中心提取考试备料通知书,鉴定机构应按照备料通知书配备鉴定所需的有关场地、设施设备及工具和材料,如有存在不足问题不能开考。

(三)加强监督

1、2016年我省将推行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考评理论考试全程电子监控试点工作,强化考场规范性。省指导中心将统一配置电子监控设备,请市指导中心及有关鉴定机构协同做好电子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和拆除的准备工作。

2、省、市指导中心督导人员应按照考务规定共同做好考试全程的监督工作。

3、鉴定机构应按相关考务管理规定派出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并组织学习相关规范要求,以保证考评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综合评审

1、考试结束后,鉴定机构应在理论成绩公布一周内提交综合评审材料,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应书面报告至省中心说明情况,并及时将理论、技能、技术能力总结答辩(高级技师)成绩均合格考生的个人资料上报省中心进行综合评审。

2、综合评审资料的收集。鉴定机构应认真将考生申报表及各证明材料、技术能力总结及高级技师技术能力总结评审与答辩评分表、操作技能考核试卷以及操作技能考核过程中考生所写的笔答材料、绘图及操作过程中考生所做的记录、分析、计算等材料与评分记录表等汇总作为综合评审资料。

(五)档案管理

隶属设区市鉴定机构考评的技师高级技师考生档案(综合评审资料)由市指导中心保管;隶属省属机构考评的技师高级技师考生档案由省指导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两年。

四、工作要求

省市指导中心、鉴定机构应加强对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的管理,按照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有关要求,严格申报条件、完善鉴定设备、规范考务管理、做到专人负责。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2016年度的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计划和实施。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梅芬、许文麟

联系电话(传真):0591-87527901

Email:94581225@163.com

 

附件:1. 技师、高级技师鉴定计划表

2. 技师、高级技师考核方案

 

 

 

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16年4月1日

技师、高级技师鉴定计划表.pdf

技师、高级技师考核方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