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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备技师证书核发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5-10-2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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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备技师证书核发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预备技师培养工作,根据《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1号)和《关于做好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5号),现就预备技师证书核发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备技师证书适用范围及效力

(一)预备技师证书发放对象为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预备技师班考核合格的学员。

(二)预备技师证书表明持证人已完成预备技师学制教育,并通过相应职业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未进行综合评审)。

(三)预备技师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二、预备技师证书申领发放办法

(一)预备技师证书由我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全国预备技师证书的印制、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具体负责预备技师证书的统计和发放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统一向我部申领。

   (二)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报本院校下一年度预备技师毕业人数及证书需求数量,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本省(区、市)预备技师证书需求数量后,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提出本省(区、市)当年度空白证书申领计划,并按规定填写《预备技师证书申领审核表》(附后)。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会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以技工院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的学籍人数为依据,按照各地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预备技师班每年毕业生人数,核拨空白预备技师证书。

     三、预备技师证书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负责技工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省(区、市)预备技师证书的申领、验印及管理工作。经其批准,由省级或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预备技师考核和证书发放工作。预备技师证书的编码、打印、统计、验印、发放和鉴定收费等工作按照《关于做好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5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规范预备技师证书核发管理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预备技师证书核发工作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空白预备技师证书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实行保管与使用分开,每次领用均要登记,并记录核发情况。损坏证书须加盖“作废”字样予以保存备查,并将作废证书流水码报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备案。预备技师证书遗失者,须登报声明作废,并向颁发原证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补发,由同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办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和新证书流水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预备技师证书信息查询系统,将获取预备技师证书人员的信息上网并向社会公布,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查询。证书信息查询系统要与技工院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相链接。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各技工院校应免费向学生发放预备技师证书,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证书工本费。

   (五)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发放、伪造、涂改预备技师证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对违规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对社会上出现的伪造、贩卖、制售假证书的,要积极与公安部门配合,予以严厉打击。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