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技能人才信息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2-07-10 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技能人才信息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职业技能鉴定站、统考报考点、高技能人才培训考核基地、高技能人才认定单位:
根据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技能人才信息库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160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建设,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收集制度,更好地掌握高技能人才资源,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将《福建省高技能人才信息库信息收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高技能人才信息库信息收集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技能人才信息库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160号),为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建设,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收集制度,更好地掌握高技能人才资源,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高技能人才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管理原则为及时准确、推陈出新、滚动管理。
第三条 福建省技师协会具体负责信息库信息的收集、管理、公布、查询工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业务科室协助进行信息收集工作。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职业技能鉴定站、各统考报考点、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等单位负责提供高技能人才信息。
第四条 高技能人才信息采集的范围:
1、取得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获得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者。
第五条 高技能人才库字段内容。
必填项: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职称、工作单位、从事本职业年限(工龄)、政治面貌、户口所在省市、电子邮箱、固定电话、手机、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健康状态、工作状态、证书类别(分为考评员证、督导员证、职业资格证等)、特长、2寸彩色数码照片(以身份证号码为文件名)、发证机关、证书编号、颁证日期。
选填项:其他证书信息、工作经历、教育经历、培训经历、工作业绩、奖惩情况、论文信息、绝技绝活。
第六条 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库信息员制度。
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职业技能鉴定站、统考报考点、高技能人才考核培养基地应指定专人担任高技能人才信息库信息员,负责收集、上报高技能人才信息工作。
第七条 高技能人才库字段信息收集各部门职责。
1、各省属职业技能鉴定站、统考报考点、高技能人才考核培养基地在收集技师、高级技师报名数据时,应收集好完整的字段信息并在给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相关业务科室上报考试材料时同时用excel表格上报字段信息。
2、各市属职业技能鉴定站、统考报考点、高技能人才考核培养基地在收集技师、高级技师报名数据时,应收集好完整的字段信息并在给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上报考试材料时同时用excel表格上报字段信息,市中心收集后上报至省中心相关业务科室。
3、各单位在推荐省级以上技术能手时,应收集好完整的字段信息并在给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相关科室上报材料时同时用excel表格上报字段信息。
4、省中心各业务科室接受报名时收集相关字段信息,并在发证后将获证人员的字段信息汇总给省技师协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福建省技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问题可与省技师协会秘书处联系。电话:0591-87527815。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