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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抽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4-06-3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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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劳鉴〔2014〕20号

 

关于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

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平潭县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贯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人社﹝2013﹞192号文)精神,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秩序,确保鉴定工作质量,提高职业资格证书含金量,经研究,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下称“省中心”)决定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

    经我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技能鉴定站以及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站。

    二、检查内容

    鉴定机构运行条件、设施设备、鉴定试题、考评人员资格及履职情况、参加鉴定人员的资格条件审查、考务管理和考场秩序等。

    三、抽查方式与方法

每次抽查前一个工作日,由省中心牵头组成临时性检查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省中心相关人员、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下称“设区市中心”)相关人员以及外聘的专家型督导员组成。工作组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到相关单位鉴定现场进行检查。抽查结束后,工作组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向被抽查鉴定站及所属设区市中心进行反馈。

    四、违规问题处理

    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鉴定站,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处理意见,鉴定站限期整改,鉴定站为市属的,所属设区市中心应将处理结果报省中心备案;对存在申报资格审核不严,任意降低考核标准、超范围鉴定以及鉴定过程弄虚作假等严重违规行为的鉴定站,在全省范围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期内不得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违反考评人员工作守则的,省中心取消其考评员资格;对于违规的质量督导人员,依据《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第十七条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质量督导员资格。

    五、工作要求

    各设区市中心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鉴定工作的质量意识,对所属的鉴定站要加强质量过程管理,对鉴定现场要开展不定期抽查工作,通过抽查工作,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扩大职业资格证书的影响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落实。

    六、联系方式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质量督导科

电话(传真):0591-87531156

 

 

 

                         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14年6月12日

 

 

附件:关于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抽查工作的通知 闽劳鉴〔2014〕20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