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关于对全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登记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2-07-11    阅读次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闽劳社文[2008]141号

关于对全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登记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和国家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召开的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府办已发文件,省厅也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部署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通知精神的意见》(闽劳社文〔2008〕78号),根据我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际,决定对全省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重新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省内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及职业培训中心(下称职业培训机构)。

  二、登记提交材料

  (一)填写提交《福建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登记表》。表格请在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上下载,网址:www.fjosta.org.cn

  (二)提交相关材料复印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机构收费许可证;注:办学许可证、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等原件随带校验。

  三、申报要求

  (一)省属职业培训机构向福建省职业培训中心提交《登记表》及相关材料。

  (二)由设区市、县(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向隶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登记表》及相关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报省职业培训中心。

  四、时间要求职业培训机构应按隶属关系将相关材料在5月30日前提交,信件以邮戳为准。逾期视同自动放弃登记。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相关材料汇总后于6月10日前报省职业培训中心。

  五、其它咨询联系地址:福建省职业培训中心技术服务科(福州市鼓楼区井大路七星井龙山里14号);邮政编码:350001 联系电话:0591-87611120,电传:0591-87613610。电子信箱:js605@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