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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互联网营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1-1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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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要求,探索在数字经济等领域开展新职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开展互联网营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工种)范围

互联网营销师分为四个工种(职业方向):直播销售员、视频创推员、平台管理员、选品员,共设五个等级: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其中,平台管理员设三个等级: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

二、评价标准及考核模式

(一)评价标准。依据《互联网营销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的原则实施统一命题。

(二)考核模式。互联网营销师采取智能化考核方式,理论题型为选择题及判断题等客观题;实操考核采取线下机考、实操演练等方式,题型为主观题及实操题;二级/技师及以上级别须参加综合评审,综合评审以线下机考方式进行,题型为案例分析等。

(三)“一试双证”模式。支持具备条件的互联网营销师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以“一试双证”的模式开展互联网营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评价机构可依据企业评价规范自行组织实操考核。“一试双证”方案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同意后实施。

三、组织实施

(一)互联网营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期间,由经备案的省级评价机构面向社会组织实施互联网营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机构名单附后)。

(二)评价机构需年初向省中心提交评价工作的年度计划(包括认定时间、考核方式、考试对象、命题需求、考核办法等),同时报备各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评价机构应于每场评价前30天向社会发布认定公告(含时间、地点、工种及等级、收费标准等信息),并提前10个工作日在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系统上提交开考计划。

(三)评价机构应在考前5个工作日制定考务组织方案。考务组织方案包括但不仅限于参加认定人员信息以及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员安排、时间安排以及考场安排情况等。考务组织方案应于考前报备省中心及相应市中心。

(四)评价机构需在备案场地开展互联网营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达到10场次(每场次不少于30人)以上后,方可在备案地以外开展评价工作。评价机构离开备案地开展社会化评价工作时,应按照《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省级评价机构报备工作的通知》(闽劳鉴〔2021〕4号)要求,向市中心提交报备材料,由相应市中心组织技术评估。相关评估意见报省中心后方可组织实施。省市中心共同对评价机构评价活动开展质量监督,评价人数纳入报备所在地技能人才统计范围。

(五)鼓励支持评价机构以校企合作的模式面向各类院校在校学生开展互联网营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评价机构可依托各类院校场地设施设备开展认定,不纳入考点数量限制。校企合作实施方案及遴选标准由评价机构自行制定,并报备省市中心后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新经济、新业态发展的趋势,立足新产业发展需求,加大新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力度,优化服务方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互联网营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顺利实施。

(二)试点期间,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变更已备案评价场所。评价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报名点,不具备培训资质的报名点,不得变相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三)评价机构要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不得以加盟等方式授权和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评价机构应建立相对稳定的考务管理和内部质量督导工作队伍,注重加强质量管理和风险防控,强化跟踪问效,提高证书市场认可度。

(四)考评人员以及监考人员应严格实施回避制。社会化评价时严禁使用与评价活动相关的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或培训师资参与考评或监考。

(五)对在开展互联网营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不履行工作承诺的评价机构,经调查核实,退出评价机构目录,终止机构备案,并做好后续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互联网营销师省级评价机构名单

 

 

 

 

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22年10月31日


附件:

互联网营销师省级评价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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